【律师说消费】健身消费遇麻烦 市场监管帮维权

2024-01-07 13: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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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消费】健身消费遇麻烦 市场监管帮维权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瑜伽店花费1788元购买了课程卡,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需要离开当地,无法继续使用健身卡,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件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因李女士已进行过学习使用6686体育,瑜伽店经营者不同意退还费用。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进行多次沟通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在扣除相应的课程费用后,将剩余的1200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6686体育,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费用。

【律师说消费】健身消费遇麻烦 市场监管帮维权(图1)

  本案中,李女士与瑜伽店之间的合同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服务合同本身也不适合强制履行。现李女士要离开本地,无法继续接受瑜伽店提供的服务,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法律也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李女士想要解除与瑜伽店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瑜伽店发行的会员卡属于商业性预付卡,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合同解除后对李女士尚未消费部分对应的会员费,瑜伽店应予退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6686体育、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退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如果在瑜伽店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卡,那消费者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过错、商家的损失等具体因素相当,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违约就概不退款或者趁机从其退费金额中扣除不合理的手续费。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量力而行,保持冷静理性,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缴费前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要图方便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重点关注预付卡的金额、功能、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是终止服务、转让限制等内容。妥善保管好预付凭证、合同、宣传单、发票等证据。如果发现商家经营情况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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